首页 | 部门概况 | 教学工作 | 学术科研 | 运动竞训 | 场馆设置 | 思政党建 | 荣誉殿堂 
体育部新闻
· 我校游泳代表队出战2022年浙...
· 我校教师参加“浙江省高等学...
· “毕业季-师生情”学校举办20...
· 2022年省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状...
· 弘扬北京冬奥精神 推进学校...
· 木球省赛我校包揽七金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思政党建>>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正文
 
宁波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4-11-25 09: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做到严格标准,程序规范,数量突破,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三条 发展工作要有计划,重点突出,措施到位,特别重视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按照“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工作思路,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每年年底本科学生党员比例为12%,专科学生党员比例为5%,每个教研室都有党员。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与考察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应通过上党课、组织党章学习小组、理论学习小组等形式,加强对要求入党同志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对党的认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同志进行认真分析、统一衡量。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是:承认党纲、党章,信仰共产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了解,积极要求入党;工作积极或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本人政治历史清楚。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为: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学生要经过团组织推优),由党小组或支部推荐,支委会讨论通过,报党总支同意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七条 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其职责是:经常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组织汇报培养考察等情况,每三个月作一次考察记录,考察期满应作出考察结论,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八条 党支部和党小组应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适当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参加党课和党员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第九条 党支部和党总支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作出考察结论,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考察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外单位调入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总支审核,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在吸收入党前必须进行政审。政审工作由党总支负责,政治审查应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政审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作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培训,进一步系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考虑发展。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党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重视班主任的意见,开好群众座谈会,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考察、政审等情况与支部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党总支审核,方可向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进行公示。公示在上级党组织同意发给《入党志愿书》填写之前进行。公示工作由党总支负责,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期限为7天。负责公示的党组织应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情况,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公示结果向党的支部委员会通报。公示没有问题的,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入党应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或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入党介绍人应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各方面情况。

           第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其程序为: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等;介绍人发表对被介绍人的意见;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问题进行充分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缺席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连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学习成绩单、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团组织推优登记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本校培训除外)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授权各学院党总支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第十九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委员或组织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总支)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应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

           党委(总支)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党委(总支)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一步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党员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通过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入党介绍人或党小组长要切实担负起培养教育考察的责任,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应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党总支)批准,凡由党总支审批的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如下: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总支或党委审批;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调入我校,党支部应向原单位党组织索取其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证明材料和转正意见,作为衡量能否按期转正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考察等材料,党总支审批的由党总支妥为保管,党委审批的由组织部保管。预备党员转正(或学生毕业)后,其全部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党总支应将其全部党内材料认真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党总支(支部)每年要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发展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违反党章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宁波工程学院体育教学部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电话:0574-87616805  邮编:315211